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巴城大闸蟹包装进行统一设计,规范使用,包括从大闸蟹进货、包装、销售各个阶段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进行控制,以保证大闸蟹产品不混用、误用,以防止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确保消费者明白消费,实现产品可追溯性,进一步规范协会会员单位树立良好的品牌意识和质量意识,以此来共同维护巴城优质大闸蟹集散地的金字招牌。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巴城蟹业协会会员单位使用协会统一包装用于销售大闸蟹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包装、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标识: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统称为标识)
二、职责
巴城蟹业协会负责对形成的大闸蟹统一包装、标识和统一使用进行规范有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巴城蟹业协会负责编制、修改和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对包装标识及可追溯性管理的检查和指导。
巴城蟹业协会负责对本包装物的统一设计、定制、宣传及采购、统计并负责验收、发放等过程进行监管和实施。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巴城蟹业协会按本管理办法负责建立会员发放使用明细台账,做到有源可溯、有账可查。
本包装物专用于巴城蟹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不得发放给非会员使用。
本包装物表面预留使用会员单位自主品牌logo区域,制作必须按协会规定要求格式定制各自品牌logo进行销售,不得标新立异或夸大宣传。
会员单位对使用本包装物必须做到大闸蟹包装专用,不得因包装而影响内在产品质量。包装物上清晰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内容。
本包装物不允许充装非大闸蟹之用和在外表面进行更改、替换其他画面而影响统一包装形象,否则协会有权终止统一包装物的使用权。
使用本包装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大闸蟹经营台账,记录大闸蟹的来源、品种、数量和销售情况,杜绝假冒伪劣,加强诚信经营,争做优质大闸蟹集散地的保护者。
本包装物的使用者应当对其包装和销售行为负责,如追溯发现投诉质量问题,协会有权终止该包装物的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会员资格。
对任何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本统一包装物的单位和个人,协会将追究其由此给协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
本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未尽事项将逐步完善,但最终解释权由巴城蟹业协会负责解释。
昆山市巴城镇阳澄湖蟹业协会
二O二O年六月十八日